关于在涉及到多重买卖商品房的法律纠纷中如何判定物权和债权的法律效力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则:
即物权应优先于债权。
具体而言,在遇到购房者多次进行商品房买卖时,房屋最终应该被判给最先完成过户手续的那一位购房者;
而对于那些还未完成任何一种形式过户的情况,房屋则会归属已经预先申请了预告登记的购房者;
而若上述两种情况都不符合,那么最终房屋的所有权将属于最先实际占据并使用该房屋的那位购房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