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建筑工程设计合约之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一)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若由于非设计方之原因导致发包方有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愿望,并且设计方尚未展开任何设计作业,那么发包方应支付已付出的定金,或是按照专项合同条款向设计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果发包方未能按照专项合同条款所明确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用,则应按照该条款向设计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