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未出席法庭,法院有权对该方发出传票进行传唤;
若经过连续两次传唤后,该方仍然未能以合法理由赴庭,那么法院将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即拘传,并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案件审理工作;
倘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无法亲自出庭,他们需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意见,随后法院可依据此情况作出缺席审判决定。
经审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法院便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