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在缺乏法律支持和许可的情况下,某一方通过其行为或决策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这一行为往往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存在两个互相对立的当事人,即所谓的受益人和受害者;
其次,受益人必须从某种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而受害者则因为该行为而承受了损失;
第三,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因果关系”;
最后,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必须是无合法根据的,也就是说,这种利益的获取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或者授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