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将资金出借予个人或具有相似资质的机构。
然而,该决策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此外,除非得到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否则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无权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
因此,只有在满足公司章程要求并获得股东会、股东大会允许后,公司才可依法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行为不仅限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还涵盖了法人、其他组织与其内部成员及外部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