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档案被所属单位遗失的情况下,只能予以补发就业关系证明。
如果您与所属单位(包括受托管理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所等)存在存档方面的协议约定,当该等单位将您的个人档案丢失时,您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由此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