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是否构成工伤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必要审核需求展开对事故伤害的实地考察和核实工作,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乃至相关部门都有义务积极协助配合。
倘若劳动者或其近亲家属主张某项事故为工伤,而用人单位却持否定态度,那么举证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