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离婚之时,可尝试以下几种途径来处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所购买并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问题: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商议达成公平合理的分割协议;
倘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需依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判给产权登记人一方,同时,尚未偿清的贷款也将作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承担下来。
另外,关于双方婚后共同归还的贷款和相应产生的财产增值部分,当面临离婚问题时,理应由产权登记人一方对其配偶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