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利仅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实施。
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也必须由相应的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当有关当事人对于所受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策表示不满,并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发起行政诉讼时,他们有权向作出决定的相关机关提交关于暂时暂停执行该决定的申请。
在满足特定法律条件的情况下,该决定应被暂时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