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支付强制性汽车道路安全保险(简称“交强险”)明确不予赔付的四类情形:
1.在涉及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中,若受伤者或受灾者的行为属故意为之,例如自我伤害、自杀行为以及欺诈等行为,这类损失将无法得到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被保险车辆本车人员或者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同样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3.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均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范畴内。
4.除直接损失外,诸如因碰撞导致车辆价值贬值等间接损失,也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