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对车辆进行扣押的时限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通常情况下的做法,当涉及到的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得以确认之后的第五天起,负责处理该事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向相关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前来领取被扣押的事故车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扣留车辆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通知了当事人前来领取车辆,而当事人却未能按时领取,那么由此导致的停车费用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此外,若经过三十日的通知期后,当事人仍然没有前来领取车辆,并且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也未曾提出异议,那么对于被扣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