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到债务人的财产后,其基于此种方式产生的债权尚未得到清偿前,可暂时将相关财产留置于手中,并且若超过一定时间仍未得到偿付的话,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将留置财产进行出售以获取价款,并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人从中获得补偿的权益。
特别留置权则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由法律明确赋予债权人享有的一种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