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经过两次起诉,法院仍有可能无法作出离婚判决。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他们有权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他们会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调解。
若经调解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果的话,那么法院才会做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