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持卡人对于信用卡的透支金额超过了其所规定的额度或期限,且在经过了发卡银行的两次催缴之后,超过了整整3个月仍旧未予偿还,这种情况按照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应被判定为“恶意透支”。
同时,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应该被视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2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义:
(一)明知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仍然进行大额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使得这些资金无法收回;
(三)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四)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对欠款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