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传与传唤之间的差异性,我们可以理解为:
传唤主要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取传票方式,通知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前来庭审现场接受法庭询问的行为;
然而,拘传则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对于尚未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前往特定场所接受法庭询问的一种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