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为无法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进行了分立、合并或者改变了自己的居所,却未曾告知过债务人这一事实,从而导致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困扰,那么,债务人此时有权选择暂停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向特定保管机构提出对该物品的提存申请。
自标的物被正式提存之日起,任何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损害、损失或者毁坏等风险责任均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在提存的这段时间内,标的物本身产生的孳息物则应当毫无争议地归属债权人所有。
而提存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自然也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来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