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方面,基本上遵循的是双方均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这一原则。
然而,唯有在债权人和夫妇二者明确约定将此项债权界定为某人单独应承担的债务,而非夫妇共有的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确知晓并同意你们之间存在此类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例外。
在此基础之上,你们可以在内部进行公平合理地分摊债务和债权,其中一方若已全额偿还了所有债务,则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要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