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所涉及的赔偿事宜,首先应由负责承保该肇事车辆强制性保险的相关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额度范围之内进行赔付;
若仍有不足之处,则需由负责承保该肇事车辆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赔偿;
倘若在此基础上依然存在缺口或未曾投保商业保险,则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死亡赔偿金额度的确定,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六十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其年龄每增长一岁,赔偿年限将相应减少一年;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其赔偿年限则仅为五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