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累犯而言,他们无法获得缓刑判决,亦无法申请假释,但是仍然具备减刑资格。
在刑罚执行期间,倘若累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管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诚心悔过之意,甚至表现出重大立功行为时,便可考虑为其进行减刑。
然而,在减刑程序上,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执行机构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将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若经查证确实存在悔改或立功事实,将依法裁定予以减刑。
反之,如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则不得进行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