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游乐园因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成人在游乐设施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那么,该次事故的责任理所应当地由游乐园承担。
然而,若是由第三方因素引发的跌倒或摔落事件,则需要由该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情况下,若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他们将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然而,若事故系由游客自身行为不当所致,那么,游客本人将需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