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工伤鉴定之后,倘若劳动者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约到期自然终止,亦或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贴以及伤残就业补贴。
依据工伤分类为基准,应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补偿措施:
若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或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贴,而雇主则需承担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