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推出的“交管12123”应用中的“首违警告”政策,意即在车辆与驾驶员在本省范围内并无任何交通违法记录,且过去半年内的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对于尚未引发交通事故或导致交通拥堵的首次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将给予适度的警告处理。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网络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可能会出现无法准确核实首次违法行为以及过去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全部处理完毕的情况。
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将依据首次违法行为的性质,给予相应的警告处罚。
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次交通违法行为必须符合“首违警告”政策所规定的清单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