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若已依法登记并标注了配偶双方的姓名,那么此种情况下,在面临离婚诉讼时,此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具体的分割方式可由争议双方自行商定,如协商无果,便需依靠法院的裁决来解决。
然而,假如该房产仅有配偶一方的姓名注记,倘若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参与过共同出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此房产仍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反之,若另一方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曾参与过共同出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此房产将会被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属于该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