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首先,从其客体来看,本罪主要涉及的是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
其次,就其客观要件而言,该罪名在实际操作中呈现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身亲朋好友的经营活动提供非法便利,从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形。
再者,从犯罪主体上看,本罪的实施者需具备特殊身份——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
最后,谈到罪犯的主观心态,本罪在主观层面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怀有非法牟取利益的明确意图。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