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执行人依据具有合法效力的司法裁判文书仍未尽到他们应负的责任,并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可能会因涉入诚信危机而被评为失信人:
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采用伪造证据、暴力手段或威胁等方式,试图阻碍或反抗执行工作的进行;
通过制造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试图逃避执行的责任;
未能遵守财产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违反了限制消费令的要求;
以及无正当理由却坚决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