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员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出核准额度或逾期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连续两次真诚地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则应当被视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以下四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讨;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