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为目的,超出本应享有的额度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并在被发卡行二次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以下四种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