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下强制性法规的违背常常被视为致使企业合并失效的主要原因: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的明文规定,企业合并事宜应当经过股东(大)会的审慎决策;
其次,依据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相关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合并时,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
最后,如果企业未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即债权人提出要求企业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而企业未能履行其义务,也将导致企业合并的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