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借款人擅自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
第二种,借款人利用诸如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存款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进行转贷;
第三种,无资质的贷款人为谋求利益而向社会公众提供借款;
第四种,借款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
最后一种,即借贷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