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在垫付相关费用之后,将全权负责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进行依法追讨。
若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相关抢救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额度范围之内予以承担支付。
倘若实际发生的抢救费用超出了上述保险责任额度,且涉及到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时,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义务先行垫付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