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权利属于专属性质。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合同中仅有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方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此项权利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例如在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中,受到误解影响的一方;
又如在显失公平的状况中,遭受重大损失的一方;
再如在遭受欺诈或胁迫签订合同时,受骗者和被胁迫者;
此外还有在他人利用强势地位强迫其签订合同情况下,处于困境之中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