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职人员享有同等的拆迁补偿权益。
其能否获得拆迁补偿,与其是否担任公职并无直接关联。
在征收补偿决策正式确认之后,具备所在村庄合法村民身份的公职人员均有权利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项。
具体而言,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如有必要通过征收房屋以满足国防安全、推动国民经济及社会进步等诸多公共利益需求,或者为完成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和资源保护、灾害防治、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城市公共服务等公共事业的开展,那么确实需要进行房屋征收时,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若涉及到房屋拆迁事宜,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补偿,其中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以及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