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抵押权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
首先,质权依赖于交付或出质财产来确立,即质权人必须实际占有财产;
然而,抵押权并不要求债权人永久持有被担保的财产,仅仅是通过相关约定与登记手续来保证其对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从抵押权与质权所担保的标的来看,抵押权的范围更广,既包含了动产也涵盖了不动产;
然而,质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及权利。
最后,尽管两者都属于担保物权范畴,但它们的根本目的均在于确保债务得以顺利履行,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