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诠释中的相关条款,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三条所述,进行行政诉讼的时效期应区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
1.首先,一般的诉讼时效期。
当行政单位发布特定的行政行为时,若没有通知相关的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他们的诉讼权利或是起诉期限,那么起诉期限就应该从这些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了解到或是应当了解到他们的诉讼权利或是起诉期限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但是,从他们了解到或是应当了解到特定行政行为的内容的那一天开始,最长的起诉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如果复议决定也没有通知相关的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他们的诉讼权利或是法定的起诉期限,那么就应该按照上述的规定来执行。
2.其次,特殊的诉讼时效期。
如果相关的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并不清楚行政单位发布的特定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他们的起诉期限就应该从他们了解到或是应当了解到这个特定行政行为的内容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如果因为起诉人自己的原因导致超过了起诉期限,那么被耽误的时间是不会被计算在内的。
如果因为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而无法提起诉讼,那么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这段时间也是不会被计算在内的。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特定行政行为,如果从发布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
对于其他的特定行政行为,如果从发布之日起已经超过了5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接受此类案件的起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