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因交通意外而产生之第三方责任问题的诉讼中,关于赔偿金额的界定及计算方式,具体遵循如下标准:
赔偿项目主要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交通费等多项内容。
每项费用均应依据实际发生数额及其合理性作为考量标准来加以确定;
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所规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若此部分赔偿金额尚不能完全弥补受害者损失,则剩余部分将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情况,由商业保险或肇事方各自承担相应份额。
通常情况下,次要责任方需按40%的比例支付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