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分居满两年之后,如若双方对于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配等事项均能达成充分且合意的协议,那么他们便可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合法的离婚手续。
然而,若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离婚,那么夫妇分居满两年这一事实将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当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达两年以上时,法院才有可能做出离婚的判决。
因此,若想以分居为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必须确保该分居是由于感情不和所引发的,而非因工作、学业或医疗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两地长期分离。
这种情况下的分居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定义,因此其离婚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认可的离婚分居现象必须满足分居两年的期限条件,同时该分居过程需保持持续性和连贯性。
对于夫妇分居满两年的事实,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实。
总而言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唯一的判定依据便是“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这个原则。
在此基础之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仅被视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标准之一。
最终能否获得离婚判决,仍需由审判人员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全面评估夫妻感情的确切状况以及有无和解可能等多方面的因素后才能得出结论。
因此,尽管夫妇分居满两年是离婚案件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但并不能保证必定能够成功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