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破裂之时,如有需进行离婚手续办理时,需要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
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详细且明确的离婚协议。
若您与伴侣已经对离婚事宜,涉及到的孩子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等关键议题达成共识,便可由双方亲自前往其中一方长期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携带上述相关证件以及已制定好的离婚协议,以便完成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