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要约的方法在于,撤销该项要约的通知须于要约抵达相对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对方;
然而,若该项撤销执行的通知在要约已送抵受要约方之后才得以到达,此时要约早已开始生效,无法进行撤销了。
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有权撤回其表达的意愿。
此类撤回需以书面形式表达,并应将该通知书在表达的意图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
若通知书在意图已到达相对人之后方可送达,那么该项意图便无法得到撤回。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