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只要具备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即可解除夫妇之间的联系。
有意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可自由签订离婚协议书,随后前往相应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之登记。
若有一方明确表示反对离婚,那么另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若符合离婚条件则依法判决离婚;
反之,则不予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