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规定了以下几种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须进行公开招标:
其一,涉及到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公共事业等此种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民众安全直接相关事务的项目,即所谓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其二,在该等项目中,凡全部或部分运用国有资本投资,亦或是国家筹资的项目都需要执行公开招标;
其三,依靠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所提供的贷款或财政援助资金形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同样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其次,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后,方可展开施工招标程序:
第一,作为招标发起方的招标单位需依法成立,这是开展任何形式招标活动的前提条件;
第二,对于那些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只有在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够进行后续的施工招标工作;
第三,在资金方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得到落实,这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最后,招标过程中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应准备齐全。
再者,工程招标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其中,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这种方式具有广泛的参与性;
而邀请招标则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这种方式更注重对潜在投标人的针对性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