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所签署的协议当中,明确规定剥夺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这一条款是毫无法律效力的。
在离婚之后,对于未亲身参与照顾养育孩子的父或母亲来说,他们仍然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而其伴侣也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倘若离婚后承担起直接养育孩子责任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那么被拒绝者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以确保自己能够顺利实现探望的权益。
根据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离婚后,未亲自参与照顾养育孩子的父或母,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而其伴侣则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若父或母在探望孩子的过程中,其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待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探望权将会得到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