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如果某位夫妻在缔结婚姻前便已经签署了有关房地产贸易的合同,并以此种方式使用自己的私人财富支付房屋的首次购房款,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
假如婚后,该房地产成功地被登记在首次购房款支付者的名义之下,那么在面临离婚问题时,这部份房地产应被视为房地产所有者的私有财产,而尚未偿还的部分贷款亦应被视为房地产所有者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