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个人出于善意将自身所持有的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则所产生之相关债务仍需由该名持有者自行负责清偿;
如若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则信用卡持有者仅有通过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途径,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共识,则唯有由该名持有者自担其责。
另一方面,若信用卡为友人盗取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例如违法套现或恶意透支等,则其行为不仅背离了社会道德规范,更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信用卡诈骗罪,此时,信用卡持有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