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的营养费用是根据受害方的身体受伤程度以及医疗专家的专业建议来共同确定。
当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较轻,无需住院接受治疗时,通常情况下不会给予其营养费用的补偿。
然而,如果受害人的伤势较为严重,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那么就必须对其进行营养费用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营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将依据医生的医嘱,并在需要额外补充营养的前提下,以当地每日平均收入的40%-60%作为标准,进行逐日计算和支付。
目前,市场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一种是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进行支付,另一种则是按照医院伙食补贴的两倍进行计算。
而计算的时间范围则包括了受害人住院期间的天数以及出院证明中注明需要加强营养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