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被撤销的非法售卖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罪现已被重新划分为危害濒危野生动植物罪,该罪行的关键要素包括:
第一,该罪名所涉及的受害客体主要为我国政府实施严格管制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管理体制;
其次,此罪的直接攻击对象为受到严重威胁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
在此基础上,对于犯罪罪犯来说,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属于普通公民范畴;
其次,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他们违反了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并进行了非法售卖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的活动。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这些罪犯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来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