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被他人抛弃后再行领回抚养的孩子无需肩负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这是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领养孩童与生身父母及其其它亲近亲属间的法定权益和义务关系,受到正式领养手续的影响而彻底消除。
当孩子遭受遗弃后,他们与生身父母之间的法律联系已被切断,因此也就无需承担起赡养生父母的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