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土地补偿问题,我们应该按照土地原本所具有的用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且充足地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还需对住宅及其它地面附着物和作物进行相应的补偿,并且为受到影响的居民们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支持。
拆迁赔偿涉及到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因此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答案。
然而,总体的补偿原则应确保不会降低原来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与质量,应努力改善并进一步提升现有的条件。
通常来说,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这部分主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和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再依据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这部分则需要根据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必须明确注明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的单位、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期限,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还要明确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各种行为等重要事项。
房屋拆迁的整个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拆迁人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相关信息;
最后,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共识后,签订协议并落实补偿措施,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