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相关条款,农村村民作为个体,仅被允许拥有一处住宅用地。
而对于那些试图将已有的宅基地住房进行转让、出售或者租赁行为,以及在完成此类交易之后再提出新的宅基地申请的情况,国家将不再予以批准。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农民转让或出租宅基地自建房的行为,但是由于受让方必须具备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就使得宅基地的转让得以合法化。
然而,如果在进行农村自建房转让过程中,遭遇到了村集体的反对和抵制,那么转让事宜仍无法顺利进行。
基于此种现实情况,为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及其他问题,在考虑是否进行农村自建房的转让之前,务必要先行征求并获得村集体的同意。
此外,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亦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示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