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工作时,必须引起重视并关注以下关键环节:
首先是环顾整个现场环境,当执法人员抵达现场之后,应立即确认并确定勘查范围的具体位置;
其次是对现场进行初次调查以及深入分析,综合各种因素来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从而做出精确的判断,揭示出现场所呈现出来的真实情况以及隐藏在表面之下的内在联系;
再次就是实地进行详细的勘验工作,确保每个细节都不被忽视;
最后是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这一步骤应当在现场进行,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下现场的实际情况。
对于那些需要紧急处理的现场情况,通常会选择在勘查工作完成后再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