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协议办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
其次,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和结婚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与配偶共同签署《离婚协议》;
在此之后,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地点,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接下来,由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进行初步审核,若确认符合离婚条件,将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然后进入离婚冷静期,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30天内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都可以选择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双方需再次携带相关证件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严格审查,若确认符合所有条件,婚姻登记员将按照工作规范为申请人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